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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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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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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02 10:31:14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rsshpcjfls)

        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张某在城里开了一家歌舞厅,他用花言巧语哄骗村里的十多个女孩子来歌舞厅工作。张某提供嫖客信息,安排女孩子提供卖淫服务,并且收取嫖资。女孩小王拒绝卖淫,张某对其拳打脚踢,并强行扒掉小王的衣服,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张某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是指组织多人实施卖淫行为。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走淫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罪,应当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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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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