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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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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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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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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是哪些?性骚扰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6-04 20:15:19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rsshpcjfls)

        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是哪些?性骚扰如何处罚?

        一、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是哪些?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二、关于性骚扰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5261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三、有性骚扰罪吗?

        我国法律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性骚扰应该不难理解的,有部分职场人士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就遇到过性骚扰,还有就是现在比较严重的情况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进行性骚扰,其实,性骚扰情况非常严重的话就有可能会构成猥亵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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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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