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1:15来源: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mjjjjfls)
[情景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某品牌热水器500台。之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 300 台热水器,但因其货源不足,遂与甲公司商定由丙公司交付剩余 200 台热水器。不久,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200 台热水器。经检验,甲公司发现该批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遂向乙公司提出要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丙公司负责。
请问:甲公司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扭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乙公司承担。由于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 200 台热水器质量不合格,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mjjjjfls/index.php?id=43678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