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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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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09:56:43来源: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mjjjjfls)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出具收据?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见得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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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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