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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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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8 10:24:31来源: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mjjjjfls)
[情景案例)
甲公司编造“引进最先进的垃圾处理项目”,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取塞银行3000 万元货款。因该笔货款数额巨大,仅抵押本公司的不动产不能满足行的妻家,于是甲公司哄骗乙公司作担保人。贷款到手后,甲公司用其还了 2000元售备,其余均挥霍尽。经银行报案,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最终追究甲公司董事长及右关人员的登款诈骗罪。
请问: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组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甲公司编造贷款理由,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因甲公司的故意欺骗行为而无效,而为甲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甲公司应因欺骗行为向某银行返还其欺骗的全部贷款,而乙公司无须向某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特殊情况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合同效力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直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体裁机构子以撤销。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推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丰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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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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