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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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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3 14:26:08来源:贵阳交通事故调解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sgtjls)
网友: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马路上的机动车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长。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如何确定及划分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话题,作为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加以运用,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交通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还有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一是主观上的过错,二是客观上的过错。过错责任是法律基本的归责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还要综合考虑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它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还有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认可交通事故书并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改正,或者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诉,又或者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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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贵阳交通事故调解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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