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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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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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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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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离婚律师离婚时,怎么判定这是婚前财产

        发布时间:2023-04-14 11:33:01来源:贵阳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hyls)

        厦门离婚律师离婚时,怎么判定这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婚前财产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界定的时间为哪天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本身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

        什么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举个例子,婚后将婚前在银行的存款取出,购买了一架钢琴;那么这架钢琴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后将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本着“万变不离其宗”为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的变化,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但是应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不能举证婚后财产来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过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无意的法律行为,已经改变了个人财产的性质,则不属于上述范围。比如,婚后将婚前存款取出购房,在产权证上写上了配偶的名字,这一法律行为意味着自己又将房产与配偶共有的合意。

        相关法律: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对婚前财产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下: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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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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