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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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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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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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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

        发布时间:2022-02-18 10:47:45来源:贵阳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hyls)

        网友:哪些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网友:结婚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要是认定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有财物都属于结婚彩礼的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男女在恋爱阶段,互赠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这部分财物就不能被认定为彩礼。毕竟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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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婚姻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婚姻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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