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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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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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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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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发布时间:2024-01-09 10:44:13来源:贵阳合同争议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htzyls)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情景案例]

        韦某不小心丢失了公文包,内含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发票等资料。为找回公这包,韦某在本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送还公文包者酬谢3000 元”。一周后,申某看到报纸后将公文包交还给韦某,但韦某拒绝支付酬金

        请问:中某可以要求韦某支付酬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司法实践中,构成悬赏广告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是以公开的方式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公众场所发传单、公开宣传栏张贴广告等。二是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完成特定行为,如将失物交还。三是悬赏人具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运用十分广泛,如寻人启事、寻物启事、公安机关悬赏破案线索等。

        本案中,韦某在本地报纸刊登的广告属于悬赏广告,申某看到报纸后如数返还遗失物,韦某应当按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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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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