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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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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1:30:26来源:贵阳合同争议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htzyls)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都交原件成者原物确有用难的,可以提供疑、昆法院核对无现的多。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为件者发制量要是指影印件;刚本是指加蓝公意或者签字的、与原本或正未同一抄送本;节录本是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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