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买卖合同 继承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能否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不同?太仓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

        太仓律师伤害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条款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5-12 10:13:18来源:贵阳合同争议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htzyls)

        太仓律师伤害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条款怎么写?

        一、伤害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条款怎么写?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XX年9月24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公证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公证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二、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伤害了他人而解除了合同,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双方能协商好,那么就必须要写一份解除买卖合同的条款,确保所的有事项是经由双方协商出来的,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各自利益,但对于违约金就该违约的一方来进行支付。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htzyls/index.php?id=16813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wqgyhtzyls/index.php?id=16813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合同违约金是否交所得税?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合同争议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