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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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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9 11:20:01来源:贵阳公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
网友:请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是:
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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