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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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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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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假冒专利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11 14:19:29来源:贵阳公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

        网友:如果假冒专利怎么处罚

        律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同时地方法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它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已经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人又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六)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七)未经许可,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投标书等资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的;

        (八)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制造并销售仿冒产品的;

        (九)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或者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合理期限内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3、行政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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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公司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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