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公司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诉讼 股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公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公司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案件的当事人?
      • 企业法人解散的,如何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 请问一下硬链接合并是什么
      • 请问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 请问个人收购和购买物品的区别
      • 提问募集设立是什么意思?
      • 请问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参与清算
      • 请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 如果要从一个单位退股怎么算?
      • 请问投资和收购有什么区别?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股权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5 11:19:04来源:贵阳公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

        一、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二、解散合伙企业后由谁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进行清算时,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同时,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终企业资格终止有一个法定的过程。中间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并结算合伙人内部关系。待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公司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index.php?id=28694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index.php?id=28694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 免费法律咨询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都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公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公司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