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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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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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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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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职期间开公司做股东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3-01-16 15:48:04来源:贵阳公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gsls)

        一、员工在职期间开公司做股东可以吗?

        这个要分情况,国企员工并且是公务编制那就不允许经商。另一种是国企员工没有公务员编制,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经商的,但是通常各个公司都会在合同上注明在职期间不允许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商业营利性活动。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 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3)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 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 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9)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 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 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的某一个职务,那么法人代表也是可以根据规定行使相应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在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时也是不得有利用本单位的信息技术进行牟利的行为,否则该行为也是会被认定是职务侵占或者是商业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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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公司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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