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犯罪常识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自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陈述和使用的语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 开庭时,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必须出庭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们约定房子归我,我给对方折价款,离婚时如何确定房屋价值?烟台刑事律师
      •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分析

        冒充警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4 15:21:36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

          网友:冒充警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很多人都会有一个警察梦,对于这份职业的向往很多拥有警察梦的人都从未停止,但有些人扮演警察就不是出于崇拜这么简单了,他们利用普通老百姓害怕的心里来为自己招摇赚骗,近日就有一男子冒充警察骗走15万元,且连他的家人都认为他是警察,演技只高超,让人为之叹服阿,接下来握法网的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冒充警察的处罚标准。

          案件回顾:男子冒充警察骗走15万元

          合肥市民杨某的外甥因为涉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办理期间,杨某急需咨询如何办理取保候审、退还受害人损失等事宜。按照规定,此举完全可以请律师合法进行。但法律意识淡薄的杨某想走一条捷径,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在公安系统上班的杨某。去年10月底,两人在瑶海区一家茶楼见面,穿着“警服”的王某让杨某深信不疑,答应支付好处费让王某代办上述事宜。

          此后,王某以油费、请客吃饭、退还受害人损失费等各种名义,从杨某处先后索要了共计15万元。钱款到手后,都被王某挥霍一空。“家属以为王某事情办妥了,也没有请律师,直到庭审后,才知道没有退还受害人一分钱。”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杨某外甥一案已经庭审结束,错过了与受害人协商的机会,没有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或多或少对案件判决有所影响。

          杨某意识到王某是一个骗子,可能是个假警察,怒而向瑶海警方报警。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一队迅速展开调查,王某的身份很快被戳穿——是个彻头彻尾的假警察。

          冒充警察撞骗怎么处罚?

          在我国冒充警察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罚如下: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index.php?id=7887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index.php?id=78875&r=article%2Fdetail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