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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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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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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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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2 10:41:15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因“西气东输”工程建设需要,国家征收华安村的土地,并给予征地补偿款 80万元,施工方给予补偿款 20 万元。之后,村民委员会干部经私下商量决定,将国家补偿款80 万元发放给村民,将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作为村民委员会6 名干部的年终奖金进行分配。

        请问: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是集体所有的财产,村民委员会干部无权私分他们的私分行为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并返还已私分的集体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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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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