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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犯罪辩护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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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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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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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30 16:07:00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

        网友: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律师: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处罚,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若是在落实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确定自己停止犯罪或采取某积极的举措就不会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但是依旧继续犯罪的,此时不会构成犯罪中止。对于此类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的刑事案件,一般会造成犯罪既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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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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