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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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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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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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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2-01 18:23:12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zbhls)

        一、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诈骗未遂在诈骗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会在诈骗罪的原有判刑基础上,从轻处罚,诈骗罪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诈骗量刑标准是根据诈骗金额决定的,诈骗金额越高,判刑也就越严重。犯罪人进行自首或者是退回诈骗的赃款会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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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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