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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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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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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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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30 10:58:48来源:贵阳房产遗嘱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cyzls)

        网友: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1) 房屋抵押期间届满。

        (2) 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 抵押房屋发生灭失。

        (4) 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 房屋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房产抵押贷款期限

        房屋是以住房为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要满足这些条件:一是借款人年龄加上授信要小于或则是等于60,并且要符合我国发行的关于授信行业单位优质的客户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年龄加上授信期限小于或者是等于70。二是房屋已经有使用年限加上授信期限小于等于40。然后借款人在结合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综合评定房屋的授信期限。

        而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5年,并且满足商业用房使用年限加上授信要不能超过三十。

        出租人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

        首先,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租前,出租人应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应当将出租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方可归出租人所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出租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出租时,亦应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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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房产遗嘱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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