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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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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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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7-26 08:37:03来源:贵阳房产遗嘱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fcyzls)

        网友: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一、房屋买卖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三、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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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房产遗嘱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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