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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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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17:12来源: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dqzls)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当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客观陈述。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取提交书面证言、提交视听资料、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等替代性方式进行作证。
证人以书面证育方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需保证书并宜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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