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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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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4:22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yjtsgls)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某教育局局长不履行职责,导致多名女童失学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后上级部门经检查发现,该教育局局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六大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某教育局局长侵害了这些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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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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