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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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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1:09:31来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https://www.00086.net/lspbjjslssws)
当事人能否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债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时效的权利,该约定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依旧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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