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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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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9 09:54:44来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https://www.00086.net/lspbjjslssws)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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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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