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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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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8:48来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https://www.00086.net/lspbjjslssws)
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财产吗?
[情景案例]
李某向武某借款 3000元,用自己一台价值 8000 元的数码相机作为质押。在借款期间,武某未经李某同意,经常使用李某的数码相机,并在一次拍照过程中不小心将该相机掉坏。
请问:李某可以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对于未经出质人同意并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又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质权人武某未经出质人李某许可擅自使用数码相机并造成数码相机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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