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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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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7 15:57:14来源:北京京师律所(https://www.00086.net/lspbjjsls)

        网友:请问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律师: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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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京师律所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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