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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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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方强行不给工程介绍费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8-30 10:36:48来源:北京京师律所(https://www.00086.net/lspbjjsls)

        网友:建筑方强行不给工程介绍费怎么办

        律师: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如果要想提前预防对方不给工程介绍费的行为,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你可以与卖方签一个代理协议,这笔钱的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服务。你作为代理人或中间人,提供了信息咨询、市场拓展、谈判和投标等等,法律上这笔钱才有合理的输入途径。

        2、可以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合同签订或买方支付了预付款起若干天内支付你代理费或中介费。

        3、关于支撑支付的票据如果卖方接受收据最好,如果要求发票,那么除报销你的各种支出外,你可能需要想办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注册公司或按劳务缴税)。

        工程介绍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1、居间人不得是工程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否则涉嫌违反《建筑法》第十七条关于收受贿赂、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承包工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在需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尤其是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双方居间合同应谨慎约定“保证委托人中标/承接到工程”等条款。尚未进行招投标,就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委托人中标,但事实上居间人无法在不介入招投标工作的情况下保证委托人中标,此类约定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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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京师律所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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