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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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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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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411******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律师介绍

张念平律师,女,本科学历,执业10年,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因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对于处理疑难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效果明显,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张念平律师,女,本科学历,执业10年,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因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对于处理疑难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效果明显,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如某资产湖南分公司诉金箭焊料公司(借款人)、某央企(质物监管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仅支持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驳回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某资产湖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二审更换张念平作代理律师,经认真审阅证据材料,张念平律师提出质押物从未变更存放地点的理由后,二审法院经核查属实依法对一审进行了改判,认可了原告对质押物的拍卖或变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了委托人某资产湖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省高院二审的晶艺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晶艺公司不服二审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张念平律师参与此案在最高法院的程序,张念平律师经充分阅卷后,写出具有份量的答辩状,对晶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一一予以反驳,此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被最高法院采纳,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对方晶艺公司的再审申请,保护了委托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某中院审理的肖永乐等18人涉黑团伙案件,张念平律师接受排名第3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张念平律师经认真审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认为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第3被告人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无论从其在组织的地位、作用以及参与程度都不构成,所以辩护意见提出“第3被告人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值得商榷”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一审法庭采纳,一审判决结果没有认定第3被告人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对第3被告人从轻处罚,但其余被告人均认定构成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张念平律师一直认为,虽然委托人构成了犯罪,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从是否构罪、是否从轻处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事实情节进行辩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经二审省高院亦对一审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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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所在律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执业证号14301201411******
执业认证已核验
实名认证已核验

办公地址

地图占位 · 待接入地图服务
地区湖南长沙
地址详细地址待律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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