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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正 社会法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2008-01-01 施行 收录 3 条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条号直达: 输入阿拉伯条号,直达条文(如 1062 → 第一百零六十二条)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试用期期限高频条文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实务提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实务提示:未约定补偿标准的,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二条 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高频条文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实务提示: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自应订立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按月分别计算。

本条用在生活中

结合具体案情理解条文才有意义。把你的情况描述给律师,获得条文适用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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