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高频条文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实务提示:实务中注意保留催收记录(短信、函件、还款承诺)以证明时效中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高频条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实务提示:离婚析产时"取得时间"决定性质、"出资来源"决定比例,两者要分开举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高频条文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实务提示: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无新情况新事实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实务提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