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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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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0:03:31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遭遇家暴,在婚内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争议。肯定说如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可以按照《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等支出。否定说则认为,婚内无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婚内赔偿不过是钱从左口袋拿到了右口袋,在夫妻财产未分割的前提下,这样的赔偿没有实质意义。
不管是否支持婚内家暴的损害赔偿,仍建议当事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尽可能让警察或医生注明该事件是由家暴引起的。若对方持续家暴,受害方还不想离婚,则可以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承认家暴;一方面让施害者得到警示,另一方面可以对家暴行为保存证据。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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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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