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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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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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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18 11:31:02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并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收益是指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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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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