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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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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2 10:30:23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香秀(女)进城务工,进了一个小公司做文职工作。进公司不久,香秀便遭到上司的性骚扰。而且,她发现,公司这种行为屡见不鲜,不少刚进公司的年轻小姑娘都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她认为事情发展成这样,公司也有责任,但不清楚法律上对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的规定,各单代应当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具体包括:(1)建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性扰。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尽量详织的列举,明确禁止性骚扰及对此的惩戒措施,明确禁止事后报复为;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营造公开透明、可以安全工作的境。(2)建立有效的事后处理机制:受理与性骚扰有关的投诉,并据实调查、处置相关人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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