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债务纠纷 债务承担 借贷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纠纷

        如果借了高利贷的话,高利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09 16:54:36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网友:如果借了高利贷的话,高利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

        高利贷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则属于违法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证明欠条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还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借贷行为,如果欠条载明还款利率或者还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就能证明是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在24%以内予以支持,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36%以上不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高利贷方面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自身有能力还的,可以尽快把钱还了,也可以向身边可以信赖的人借,比如:亲戚,同事等等。

        2、如果签了借据,自身没能力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的本金受法律保护,只要还清本金的利息(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法院会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

        而高利贷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借贷行为,借款人承担的是偿还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也就是同期银行四倍范围内的利息的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index.php?id=30351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index.php?id=30351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如果民间借贷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 请问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_济南贷款纠纷律师-杨统河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