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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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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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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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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可以撤诉吗?

        发布时间:2021-07-09 17:00:09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网友:请问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可以撤诉吗?

        律师:在作出判决前可以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有合格的主体。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须取得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致同意才能达到撤诉的效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2.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除非当事人提出明确、真实的撤诉要求,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若要撤回其提出的诉,应当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对当事人申请撤诉作时间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提出的诉就已被法院的裁判所解决,也就无诉可撤。

        4.撤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这一条件体现了当事人撤诉权利行使的相对性,即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必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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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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