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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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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49:10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网友:请问债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1、债务有效且可以被转移。
不能转移的债务包括: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移。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需要三方一致确认。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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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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