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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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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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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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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是否属于债权凭证?

        发布时间:2021-08-17 11:31:12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网友:银行是否属于债权凭证

        律师:银行出具的各种文件是否属于债权凭证要分别对待,一般来说银行存单是属于债权凭证的。

        债权凭证的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债权凭证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银行收款收据是据以认定当事人之间付款和收款事实的凭证。现实生活中,凭证的种类繁多。当凭证成为证明案件或法律事实需要时,即可成为证据或书证。依据凭证的法律效力可以将凭证区分为四种:一是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如发票、收据;二是据以认定权利归属的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证;三是据以认定身份的凭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四是据以行使权利的凭证,如债权凭证、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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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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