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21-08-31 14:04:06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网友:借车后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负责
律师:借车给别人发生事故,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的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车主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车后出了事故车主要负责的情形
这四种情形分别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车主借车给别人驾驶的,通常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的,由实际使用人,即借用车辆的人承担。但是车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出借的;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出借的。
借车后出了事故车主责任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收集的借车后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负责的相关内容。车主对发生车祸有过错的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车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出借的;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出借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index.php?id=28822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