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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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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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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线咨询欠钱不还也没欠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4-12 10:08:14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律师在线咨询欠钱不还也没欠条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也没欠条怎么办?

        欠钱不还也没欠条,可以提交其它的证明材料来进行起诉,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可以找借款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通过向对方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

        二、对于欠钱不还的相关证据认定法律有哪些?

        《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相关事项,特别是对于没有欠条的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债权关系,但存在其它证据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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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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