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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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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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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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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18 14:56:08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一、外省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应搜集对方欠款的证据,特别是对方的财产,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确定好了欠款纠纷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就需要为诉讼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司法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算债务人是外省的人,那债权人也不可以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递交诉讼状,因为这样并不便于法院的审理工作,选择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话,无论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还是将来采取强制措施,对债权人也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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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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