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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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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0 10:41:08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_济南债务承担律师_济南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zwls926310com)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②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
③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伤残赔偿系数
二、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应的赔偿系数,确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数额:
1、一级伤残:100%
2、二级伤残:90%
3、三级伤残:80%
4、四级伤残:70%
5、五级伤残:60%
6、六级伤残:50%
7、七级伤残:40%
8、八级伤残:30%
9、九级伤残:20%
10、十级伤残:10%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综上所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数额,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10级伤残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所在地上居民人均消费,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计算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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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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