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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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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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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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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哺乳期内离婚的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8 15:17:34来源:济南婚姻律师_济南抚养纠纷律师_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y926310com)

        网友:如果在哺乳期内离婚的赔偿标准?

        律师:刚刚分娩的女性哺乳期,身体仍处于恢复期,心理也处于调试期。它需要特别的保护。中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从法律层面给予特别保护。但是,如果哺乳期妇女起诉离婚,或者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可以认为有必要受理离婚。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只要丈夫和妻子离婚,男人就需要赔偿女人。

        关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哺乳期离婚并不是法定的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期间的财产分割应照顾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如果孩子在母乳喂养期间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一般会判给母亲。

        至于照顾的比例,处理案件的法官会有一个具体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生育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的女方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照顾儿童、妇女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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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婚姻律师_济南抚养纠纷律师_济南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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