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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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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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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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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3:42:32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网友: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律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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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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