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合同法规 借款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合同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4 14:09:40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ht926310com/index.php?id=23004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nht926310com/index.php?id=23004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 破产申请法律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_济南合同法律师-杨统河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