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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6 11:34:34来源: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mls)

        网友:请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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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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