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债务追讨 商事非诉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知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知名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主犯一般是几个人?
      • 请问刑事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 请问拿了公司三十万打赏主播会被判刑吗?
      • 请问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 请问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请问妨碍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 请问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 请问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 请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请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请问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6 11:39:05来源: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zmls)

        网友:请问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律师: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1、犯罪故意

        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主要的区分点。

        2、犯罪过失

        过失的种类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是否预见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分点。

        3、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知名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zmls/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299480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zmls/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299480
      • 上一篇:请问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 请问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知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