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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能够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嘛?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8:46来源:绍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ldhtjfls)

             不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支付宝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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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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