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交通法规 事故理赔 事故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请问小事故逃逸扣分吗?黄石著名律师
      • 请问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权怎么行使?
      •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那里做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好久呢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鉴定

        请问交通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1-07-27 10:33:45来源:绍兴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tsgls)

        网友:请问交通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

        律师: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一)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残级低于实际的残级,对受伤者不利。

        (二)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病,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恢复很快,时间延迟会导致残级别降低,甚至没有残级了。

        (三)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受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伤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伤者基本得不到赔偿了。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的伤者都没有伤残级别。

        (四)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内固定的受伤人员,在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当事人提前做鉴定的,伤残鉴定一律无效。因此,伤者在做鉴定前,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综上可知,受伤人员不同部位损伤的,那么需要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详细情况你可以通过上文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交通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关系着对受伤者赔偿的问题。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sxjtsgls/index.php?id=29933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sxjtsgls/index.php?id=29933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
      • 请问怎么划分伤残等级: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