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并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知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知名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顾问

        请问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发布时间:2021-08-02 10:54:52来源:柯桥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zmls)

        网友:请问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律师: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

        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知名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zmls/index.php?id=29858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zmls/index.php?id=29858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法院宣告破产后还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吗?
      • 请问宣告破产的概述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知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